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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金龙吉与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吉,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241号原告:金龙吉,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田洪升,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光华路127-10号。法定代表人:金哲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龙吉诉被告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龙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龙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50元,由原告金龙吉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