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558华伟与俞科、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伟,俞科,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558号原告华伟,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俞科,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吕成,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受理原告华伟与被告俞科、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华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伟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科、吕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伟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