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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郭聿福、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聿福,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青岛千惠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千惠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67号申请人:郭聿福,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82573745W。法定代表人:丁书更。被申请人:青岛千惠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7508644M。法定代表人:刘美春。被申请人:青岛千惠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4008796H。法定代表人:刘美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聿福诉被申请人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青岛千惠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千惠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青岛千惠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千惠绣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青岛千惠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千惠绣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