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振与颜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颜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389号原告:徐振,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恒禄,男,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克华,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麻城市人,经商,住麻城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诉被告颜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徐振负担。审判长 戴 英审判员 屈 剑审判员 谭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