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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振与颜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颜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389号原告:徐振,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恒禄,男,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克华,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麻城市人,经商,住麻城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诉被告颜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徐振负担。审判长 戴 英审判员 屈 剑审判员 谭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