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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国均与刘思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均,刘思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565号原告黄国均,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福果镇九五村1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907095293。被告刘思国,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塔坪村大石头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001208270。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均诉被告刘思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黄国均负担。审 判 长  肖 俊人民陪审员  牟国泉人民陪审员  辛国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