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闫永成与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成,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108号申请人:闫永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文化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卢飞飞,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105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