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王爱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王爱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618号原告: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祥芝大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4327866Y。法定代表人:蔡辉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东谊,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爱欣,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寿庆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怡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