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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930号原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66632597C。法定代表人:房永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洪宇,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市场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5950X。法定代表人:多跃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玲,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2元由原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晨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