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兰双诉唐付长、兰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双,唐付长,兰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兰双,身份证号码51101119750614037X被执行人:唐付长,身份证号码510322196406082133被执行人:兰碧华,身份证号码51032219670130214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兰双申请执行唐付长、兰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