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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3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朱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200号。负责人杨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建军,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朱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法商初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朱建军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朱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借款本金249458.08元,利息3832.22元,本息合计253290.3元(利息已计算到2015年8月3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对朱建军位于淮安区建华玖珑湾3号楼8-B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2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1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39元由朱建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除抵押的房产外(目前正在处置中),现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抵押的房产外(目前正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