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春与被执行人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春,王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春,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王亚坤,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杨永春与被执行人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亚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永春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春与被执行人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永春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