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裴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甘肃省静宁县。上诉人裴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裴某不服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6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6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杜爱勤审判员高雁审判员摆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王彦军书记员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