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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罗雄生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顺时丽涂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雄生,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顺时丽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雄生,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顺时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仕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原告罗雄生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顺时丽涂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顺劳人仲案终字(2017)1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房地产、车辆、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已另案查封,待另案处理完毕本案将参与分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9128.28元(含执行费1514.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另案查封本案待参与分配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