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3民初1084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宋成彬,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肖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宋成彬与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接触时间较短,婚前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男方多次大打出手,虽经亲朋好友劝解,双方无任何和好的迹象。原告于2014年底回娘家居住,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二人分居二年多,感情确已破裂。二人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子女。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们一直都保持联系。我每年都去了女方娘家,我家里的亲属也多次去过河南。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被告在互联网上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在上海经营服装,感情较好。2014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至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时有争吵,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桂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殷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