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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廊坊市嘉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嘉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嘉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西区9-1-1103。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波,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廊坊市嘉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廊坊市嘉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廊坊市嘉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市嘉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4300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嘉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艳辉审 判 员 吴晓慧审 判 员 吴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申 毅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