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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联合、袁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盛世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联合,袁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侯联合,男。被执行人:袁勤,女。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联合、袁勤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7)陕0104民初4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8624.2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侯联合、袁勤处执行回案款67695.2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还,执行费92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现本案执行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4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