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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海华与张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华,张树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4422号原告:朱海华,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锦群、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仁,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燕燕,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海华为与被告张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1日诉至本院,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决定由审判员卢燕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本院裁定。2017年7月31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倩、被告委托代理人楼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3%,同时约定如有争议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同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之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利息,至今也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海华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月息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被告张树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