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责任公司浐灞分公司、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责任公司,某某责任公司浐灞分公司,胡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40号原告某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倪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某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某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某某责任公司浐灞分公司,现住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庄。(缺席)负责人王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某某,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人,住未央区赵村街10组26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责任公司浐灞分公司、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主题错误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75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艳英审 判 员 杨 扬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