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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运军与杜金宝、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军,杜金宝,闫娟,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081号原告:王运军,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宝,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闫娟,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王运军与被告杜金宝、闫娟、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运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军撤回对被告闫娟的起诉。审判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