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与罗邦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罗邦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433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潘郎新潘路。负责人:蒋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军,该支行员工。被告:罗邦池,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与被告罗邦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