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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盛长与潘凯、娄晓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盛长,潘凯,娄晓媚,章珂铭,俞祺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495号原告:钟盛长。被告:潘凯。被告:娄晓媚。被告:章珂铭。被告:俞祺屹。原告钟盛长为与被告潘凯、娄晓媚、章珂铭、俞祺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钟盛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盛长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