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盛长与潘凯、娄晓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盛长,潘凯,娄晓媚,章珂铭,俞祺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495号原告:钟盛长。被告:潘凯。被告:娄晓媚。被告:章珂铭。被告:俞祺屹。原告钟盛长为与被告潘凯、娄晓媚、章珂铭、俞祺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钟盛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盛长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