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剑清与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清,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371号原告:吴剑清,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倪剑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芳,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教育局,住所地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夏灵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剑清与被告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教育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剑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剑清负担。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