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恢3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谢宏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谢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恢32之一号申请人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号新福兴纽约城*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3J7E25。法定代表人戴伟娜,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749978-4。法定代表人谢宏斌,经理。被执行人谢宏斌,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王英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谢宏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英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英军于2017年7月13日与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执行依据(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及其他权利转让给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向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陕04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28日,申请人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谢宏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以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西未国用(2008出)第617号的1030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以物抵债给申请人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抵债金额为31753438元。因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谢宏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得申请人陕西中誉置业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