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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王亚军常学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利,王亚军,常学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735号原告:李红利,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玲。被告:王亚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常学见,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王亚军、常学见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利与被告王亚军、常学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利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6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利承担。剩余受理费1823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