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98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新民东街南二巷51号。法定代表人:刘宗泉,经理。被告:耿翠琴,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东街玖轩花苑*单元****室。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