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新华茗苑A2栋2单元,通过攀爬雨搭至四楼窗外,将窗户推开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403室后,被告人李某将一件皇室贵夫人牌女式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0,800元)到走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被告人销赃得款后挥霍。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3月24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赃物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等,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还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