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1229号原告:郭某,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2个月,未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未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为合法真实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