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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许先祥、钱中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先祥,钱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90号申请人:许先祥,男,1978年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钱中辉,男,1989年出生,28岁,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7)皖08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中辉银行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钱中辉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