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宗洪与林世恩、罗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洪,林世恩,罗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436号原告:陈宗洪,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林世恩,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罗小莲,女,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陈宗洪与被告林世恩、罗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陈宗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宗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宗洪负担。审判长 赖 小 平审判员 凌 永 芳审判员 毛 文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