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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自力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富翰制衣有限公司、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自力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富翰制衣有限公司,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力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三号九鼎国际城1区*座****号。被执行人:台山市富翰制衣有限公司。地址:台山市斗山镇豪城路**号之一。被执行人: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地址:台山市斗山镇富城路**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力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富翰制衣有限公司、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根据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台山市富翰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自力锅炉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安放在被告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厂房范围内的SZL10-1.25-AII承压蒸汽锅炉;被执行人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应对判决第二项的返还锅炉,协助原告佛山市自力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台山市富翰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拆卸;并由被执行人台山市富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此后,经本院前往多次协调,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力锅炉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拆除并收回SZL10-1.25-AII承压蒸汽锅炉。但被执行人台山市富翰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支付案件受理费98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力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与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