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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席桂花与吴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桂花,吴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899号原告:席桂花,女,194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如,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原告之子。被告:吴金根,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桂花诉被告吴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吴金根已归还了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桂花已归还了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席桂花负担。审判员  罗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理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