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37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赵晓晨、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赵晓晨,薛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376之二号原告:王建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晨,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薛梅,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原告王建成与被告赵晓晨、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建成负担。审 判 长 杨秀娥审 判 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屈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