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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37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赵晓晨、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赵晓晨,薛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376之二号原告:王建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晨,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薛梅,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原告王建成与被告赵晓晨、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建成负担。审 判 长  杨秀娥审 判 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屈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