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建宁与赵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宁,赵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367号原告:吴建宁,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赵迎东,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吴建宁与被告赵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传唤不到原告,原告不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建宁负担。审判长 鲁青峰审判员 闫清正审判员 陈霞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