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民初74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住。被告:王某1,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住。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1199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2年11月25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生育男孩王某2。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8月30日,被告因工伤住院双方分居至今,婚生男孩王某2现随我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于2017年6月26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1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相识已经20年,系自由恋爱,结婚已经15年,双方感情很好没有吵过架。现在我们父母年事已高,原、被告离婚对父母打击太大,孩子年幼需要我们共同照顾。2008年8月,我因工伤住院,住院期间原告也对我进行了照顾。2011年3月出院后我一直在家进行康复训练没有工作,原告因我受伤就离家到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宿舍居住,孩子由我照顾,2017年2月开始孩子随原告生活至今。平时原告在厂子住,偶尔回家住。我的生活来源是我春秋天里开三轮出租车,原告每月也给我四五百元生活费,另外孩子的生活费、学费都是由原告支出。我以后保证好好干活挣钱,找个稳定的工作,保证对原告好。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于199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2年11月25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生育男孩王某2。2008年8月30日被告因工伤致残住院治疗,至2013年3月被告出院期间原告一直陪同照顾。之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到临沂三特钢有限公司宿舍居住。2014年4月2日王某1被中国××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人。2016年6月起原告到罗庄区玫瑰花园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另查明,婚生男孩王某2现随原告陈某生活,系临沂市罗庄区第二十九中初二学生,他表示父母已分居多年,但仍希望父母和好,也会做父母的和好工作。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系自由恋爱,认识时间较长,登记结婚自愿,结婚时间长达15年,并已生育孩子,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多年系因感情不合,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尚不能确认。庭审中,被告王某1也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并找个稳定工作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表示出维护婚姻存续的良好意愿,对其良好愿望应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共同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处理好夫妻与家人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并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生育的孩子已经十四周岁,今后面对学习、就业和结婚都需要父母和家庭的支持,并且其也表示希望父母能够和好,双方也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重新审视双方的婚姻。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重归于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魏长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