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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琴、潘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黄琴,女,1973年8月16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潘锋,男,1976年11月10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黄琴与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履行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3131元、执行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17)桂0122执175号】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