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漳州伟伊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漳州伟伊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05号申请人:漳州伟伊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41695794A。法定代表人:吴健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功能区30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8051127P。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董事长。申请人漳州伟伊化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州伟伊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所有价值相当于2076064.31元的土地及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漳州伟伊化纤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伟伊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浙(2015)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02545】,以价值2076064.31元为限,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漳州伟伊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艺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