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阳与陈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阳,陈国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379号原告:林阳,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国华,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原告林阳与被告陈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林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林阳负担。审判员  孙国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