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恢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金忠、吴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忠,吴珊,吴宝,王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恢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金忠,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吴珊,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吴宝,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王胜伟,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执行吴金忠、吴珊、吴宝与王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胜伟之女王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账户内存款37000元,现因王胜伟对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行62×××80账户内存款3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