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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清与被执行人涂德海、唐厚媛、涂星月、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清,涂德海,唐厚媛,涂星月,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曾凡清。被执行人涂德海。被执行人唐厚媛。被执行人涂星月。被执行人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凡清与被执行人涂德海、唐厚媛、涂星月、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字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涂星月是未成人,涂德海、唐厚媛系退休人员,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涂小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现处于重组阶段,本院在涉及荆门市可信装饰有限公司另案执行中,已将资产进行查封,但相关固定资产已抵押,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雄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