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加福与刘经根、刘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加福,刘经根,刘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68号原告:肖加福,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敦厚镇白云路*号。身份证号码362421196110044712。被告:刘经根,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会兰,女,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肖加福与被告刘经根、刘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刘经根向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肖加福负担。审 判 长  肖 焰审 判 员  龚金财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