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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与綦立波、常德市海之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綦立波,常德市海之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42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高山街社区人民路1422号。负责人:刘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生勇,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綦立波,男,1972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常德市海之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四眼井社区武陵大道26号(首创大厦1502室)。法定代表人:刘海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临江支行)与綦立波、常德市海之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韵汽车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罗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綦立波、海之韵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临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綦立波、海之韵汽车公司立即偿还本金679753.02元、利息74218.83元,滞纳金2500元,违约金4500元,合计760971.85元(暂计至2017年9月17日,后续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卡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綦立波、海之韵汽车公司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代理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765971.85元;3綦立波、海之韵汽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綦立波、海之韵汽车公司未应诉和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綦立波因购买汽车需要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提交个人相关材料,向工行临江支行申办了卡号为6222330057158610的牡丹信用卡一张。綦立波签名表示愿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其中对计息规则约定为: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对滞纳金的约定为: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高500元。2015年1月12日,綦立波与工行临江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綦立波在该合同上签字并捺印,该合同约定綦立波向汽车销售商海之韵公司购买路虎揽胜一辆,汽车总价款为壹佰捌拾陆万陆仟元,綦立波自行支付首付款伍拾柒万陆仟元,剩余购车款由綦立波申请其在工行临江支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壹佰贰拾玖万元,该合同还约定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金额为35845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为35833元,綦立波应按一次性的方式向工行临江支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54800元。合���第八条约定“乙方(綦立波)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承担本合同项上甲方(工行临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等)”。双方还约定以所购车辆向甲方(工行临江支行)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月23日,綦立波领取了信用卡并于2月4日在海之韵汽车公司透支消费1290000元。截止2017年9月12日,该信用卡欠透支本金679753.02元、利息74218.83元,滞纳金2500元、违约金45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16日,海之韵汽车公司向工行城东支行提交了《担保书》,承诺对汽车专项分期申请人綦立波的全部债务向工行城东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再查明,2016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出《关于我��服务价目表中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具体如下:1、取消“市场调节价目”中滞纳金收费项目,同时新增违约金收费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违约金的标准与上述滞纳金规定的标准一致。本院认为,工行临江支行与綦立波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綦立波持信用卡消费购车后未能按约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之责任;因海之韵公司作出承诺的对象为工行城东支行,而并非工行临江支行,故对工行临江支行要求海之韵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代理费,因工行临江支行未提交相关票据加以佐证,故不予支持。綦立波、海之韵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法定条件。综上,对工行临江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綦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79753.02元、利息74218.83元、滞纳金2500元、违约金4500元(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每期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高500元);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0元,由綦立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蒋小其人民陪审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吴宁辉代理书记员  杨薇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