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继武与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武,郭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782号原告:徐继武,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郭晓东,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武诉被告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继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继武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