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与陈岩富、钟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陈岩富,钟贞花,汤伟军,王文霞,甘松木,陈新菊,陈跃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810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新华路38、4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C。诉讼代表人:胡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委,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岩富,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钟贞花,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被告:汤伟军,男,1969年l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文霞,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甘松木,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新菊,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跃海,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与被告陈岩富、钟贞花、汤伟军、王文霞、甘松木、陈新菊、陈跃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汤伟军、王文霞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畎岸村丽武路38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1××48号)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2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汤伟军、王文霞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畎岸村丽武路38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1××48号),保全价值人民币2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