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殿辉与被执行人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殿辉,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齐殿辉,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左利,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殿辉与被执行人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496元,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