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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戴曾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曾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402号原告:戴曾馨,女,200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理人:戴某,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戴曾馨的父亲,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3828。负责人:江龙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曾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戴曾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曾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戴曾馨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