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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艾晓敬与迟继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晓敬,迟继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746号原告艾晓敬,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迟继航,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艾晓敬诉被告迟继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晓敬、被告迟继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晓敬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迟继航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至2015年10月2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迟继航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原告艾晓敬与被告迟继航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从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10月2日止。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予以证明,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能够证明双方借款的事实,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继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艾晓敬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迟继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