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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左慧兰与李前春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慧兰,李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左慧兰,女,生于1969年12月3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91230312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浩口镇浩口村七组。被申请人:李前春,男,生于1966年8月14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608143213,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浩口镇浩口村七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慧兰与被执行人李前春婚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前春返还申请执行人左慧兰人民币3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前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10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