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左慧兰与李前春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慧兰,李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左慧兰,女,生于1969年12月3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91230312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浩口镇浩口村七组。被申请人:李前春,男,生于1966年8月14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608143213,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浩口镇浩口村七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慧兰与被执行人李前春婚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前春返还申请执行人左慧兰人民币3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前春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10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