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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继忠与刘成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忠,刘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忠,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刘成方,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根据(2016)鄂108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成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成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和线索。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杨继忠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