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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蓝梅玉、江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蓝梅玉,江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699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主要负责人:陈涛,该支行行长。被告:蓝梅玉。被告:江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被告蓝梅玉、江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梅玉、江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33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