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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堂财与王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堂财,王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626号原告:高堂财,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占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堂财诉被告王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堂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堂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堂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嘎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